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确立了六项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删除了水电气累进加价条款,明确规定生产中的废物不能“一弃了之”,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对过度包装及一次性消费品说不。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曾经提出对居民用水电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就此作出规定。
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其难点在于,要合理确定每户基本用水数,非常困难。其次,对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和时间成本太高。
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目前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实行阶梯电价,遇到了实行阶梯水价同样的问题。对居民生活用气,目前各地都未实行累进加价,主要是因为生活用气消费弹性很小,实行累进加价作用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说,对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问题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需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但该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物,不能再“一弃了之”。该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该法规定,对符合相关标准,并且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该法要求,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该法还要求,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对列入国家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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