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从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如果一些个体户预交了管理费,可以得到退还。
工商总局日前专门向各地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自2008年9月1日开始,一律停止征收“两费”。
为防止出现变相收费的情况,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及时将停止征收“两费”的规定向社会进行通告,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工商总局表示,将严禁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严禁借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之机搭车违反规定收取其他费用,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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