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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转让收入投资范围获放宽

  经营性公路转让收入投资范围获放宽

  且“默许”公路经营权向第三方转让

  交通运输部昨日公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全部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转让权益后取得的收入可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使用方向。

  这突破了原先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中,对转让经营性公路取得的收入只能投资公路建设的约束。

  而对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取得收入,《办法》依然规定为“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

  至于“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办法》则将投资范围修改为“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

  1996年,我国出台了《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首次对公路经营权转让进行规范。其中规定,转让方获得的转让公路经营权收入,首先用于偿还被转让公路经营权的公路建设贷款和开发新的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公路经营权的收益用于与公路建设无关的其他项目。

  “将新旧政策对比后可以发现,为吸引民间资金的加入,政府其实是放宽了政策。”长安大学公路学院公路管理系教授陈传德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原来的政策,将公路经营收入的投资锁定在公路建设项目上,而新政策中,政府允许经营性公路取得的收入投资其他领域,有利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

  此外,《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路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将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而《办法》没有对受让后能否再次“转手”作明确规定。

  陈传德认为,“默许”公路经营权向第三方转让,可以加速公路经营公司的整合与兼并,有利于企业规模化经营。

  《办法》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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