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深圳市民杨靓上网查看法院执行信息时发现,去年已经与自己打了两场官司的对方房主,在还未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再次将自己起诉到了法院。
去年4月,深圳房价高企之时,杨靓夫妻商量买了一套房子。
房价攀高
卖家拒卖房产
2007年4月1日,几经比较和查看,杨靓相中一套二手房,想买来做结婚新房。与杨靓签下协议的时候,房主谭某一边签字一边告诉他们,现在房价还在涨,过几个月要是转手卖,肯定能卖出去。
那是房价疯涨的2007年4月,这套位于深圳关外的房子也卖到了每平方米9100元。因为楼房使用年限还没有超过五年,格局、环境都在同类小区中属于上乘。从那时开始,房价几乎每天都在变,一个劲儿地往上涨。据介绍,到8月份,房子就涨到了每平方米1.6万元。
那年4月11日,杨靓向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5月,购房手续还没办完,谭某以中介没有按合同约定的50天赎楼为由,不肯配合中介去办剩下的一些赎楼过户等手续。后来,他干脆在银行撤消了委托公证书(即中止了中介在银行给他办理赎楼的权利)。
面对仍然上涨的房价,杨靓和谭某交涉。谭说,这房不卖了,收多少订金就退回多少钱。深圳购房合同中有一条,一旦签订协议,如果毁约,则毁约方将支付对方巨额赔偿金。他们双方约定,如毁约赔偿违约金20万元。
对于合同约定的补偿,谭表示“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却不肯履行合同。卖家既不肯按合同卖房,也不肯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违约赔偿。无奈之下,杨靓在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卖房者,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将卖方楼盘查封。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杨靓依据购房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订金、违约金,对方则提出违约的责任不在被告,而在于第三人深圳创辉租售公司怠于履行合同,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时谭某的房产处于抵押状态,应该在50日内办完赎楼手续,因为第三人怠慢工作,导致原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办理。
法庭查明,因为赎楼行为应由被告有义务地承担,因此合同未履行的责任也应由卖方承担。法院判决,应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订金和支付违约金。
房价走低
卖家把买家告上法庭
房价从2007年年底到2008年一路走低。曾经高达每平方米1.6万元的房产,今年8月又掉回了原价9000元。2007年11月,谭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7月22日,法院二审判决:卖家仅仅退还杨小姐购房订金,不需另外赔偿违约金。
法庭判决书认为,赎楼义务应由第三方承担,而且赎楼之前,买方是无法办理按揭手续的。
买方则说,在房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就用同时进行的办法,双方约定一边赎楼一边办理按揭。
8月14日,卖家谭先生又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将杨靓告上法庭。据介绍,谭先生认为,在法院查封房产期间,房产价值遭遇了重大缩水,使得他无法将房产卖出去。他很气愤,决定再次将杨靓告上法庭,要求不退还13万元的押金,来弥补他的损失。
这不是个案
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从事房地产与建筑法律事务的律师康华康看来,这两年来的房价大起大落,利益引发的买卖纠纷也日益攀升。他分析说,很多楼盘卖家都懂得法律,经常利用买房者疏忽或者法律意识不强的弱点,在办理售楼手续的时候故意留一手,以待房价变化。
康华康根据自己代理的房产纠纷案件总结,价格上涨,楼盘卖家就想法毁约;如果没有上涨,那么就成交。大致有这么几种情况??
第一,楼盘卖家除了以夫妻一方在出售二手房时没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夫妻另一方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第二,所售房屋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地产证书,房屋买卖违反法律,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买卖房屋时,为避税签署了“黑白合同”,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康华康说,在法律上,这些要求都是没有依据的。但楼盘卖家还是会为此毁约,等房价上涨后,再抛售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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