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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规范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向银行下发通知,就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有关操作做出规范。

  通知称,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且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额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累计验资金额。

  对于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用途,通知规定,应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此外,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方可办理。

  8月初,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新条例规范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并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今年5月外汇局在全国推广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FDI(外商直接投资)模块,在外汇局与银行、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起数据交换机制,这一系统提高了FDI项下跨境资金统计监测和预警水平。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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