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实习记者 黄竞仪)新《外汇管理条例》于前日正式出台,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与原条例中“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不同,新条例则取消了对境内机构的这些强制性规定,指出“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是为了减少外汇占款的增加,从而避免对我国控制通胀造成压力。这也是针对我国外汇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所做的具有适应性、针对性的政策修订。”银河证券经济学家左小蕾说。
条例还加强了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此外,新条例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了政策空间。条例增设了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分析人士指出,新条例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可进一步支持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同时通过藏汇于民、藏汇于企,也有助于促进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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