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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音像制品须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进口音像制品须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商报讯(记者 郭莹)今后从外国及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的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查内容。

  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三定”(机构、人员、编制)有关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由文化部划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将全面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调整及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事项的通知》,要求用于出版或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进口音像制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同时报送《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节目样片(载体形式为CD、VCD或DVD)以及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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