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证监会拟推出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利于缓解“大小非”的抛售压力。他们建议,可交换公司债券在正式推出时,需充分考虑到发行人能否到期偿债,从而防范发债风险。
对稳定市场有一定作用
光大证券债券分析师李怀定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一个偏利好的消息,给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融资方式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李怀定分析说,在目前国内企业普遍缺少资金的情况下,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推出对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有很大帮助,但是公司的盈利模式并没有改变,融资方式的选择权还在企业手中;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推出,对稳定市场有一定作用,可在行情不好的时候,减少对市场的冲击,对股票市场的抛售情况有一定的缓冲,能消除一段时间以来“大小非”带来的恐慌心理。
李怀定称,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以及可分配利润等都有详细的规定,相对来说保护了债权人。《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对公司控制权的规定,对原有股东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推出速度快于预期
8月,证监会首次表示拟引入可交换债券、券商二次发售等创新手段来减少“大小非”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在其后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征求意见稿》就出台了,券商二次发售也已经破题,监管部门的速度出乎市场预料,这充分说明了监管部门对“大小非”抛售等新问题的重视程度,千方百计呵护市场。
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师汪辉认为,“推出的时间早于市场预期,短期来看对持续走低的市场有积极意义”,市场的最终走向仍主要取决于中国经济基本面的变化。他认为,该规定给股东提供了一项选择权,特别是为那些国资委不愿意减持的央企提供了输血新模式,有助于缓解其一定期限内的融资压力。
需注意到期偿债风险
某证券研究中心负责人提醒说,一定要考虑发行可交换债券之后未来的偿付能力,防止“好心办坏事”。如果未来股市上行,债券持有人到时转换为股票的可能性较大,不必担心偿债问题;但如果股市持续低迷,债券持有人就不会换股而要求回售,这对发行可交换债券的上市公司股东压力很大,“到时候能不能拿出来这笔钱是个问题”。目前,如果上市公司股东把所持股票拿到银行去质押贷款,只能贷到股票市值的30%-40%,而按照《征求意见稿》,发行可交换债券的融资规模是不大于股票市值的70%,这远远要超过从银行贷款融资的规模,上市公司股东到时的偿还能力是个未知数。
此外,从收益率水平来看,从银行贷款资金成本大致在12%-15%,而和可交换债券类似的可转债,收益率一般只有1%-2%。在目前股市低迷的情况下,可交换债券要想增加吸引力,需要在提高收益率上下工夫。
从《征求意见稿》看,监管部门也已考虑到了到期偿债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资格做了一定规定,如要求发行人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内控制度不存在缺陷,出发点就是防范不规范的小公司发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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