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正在研究可交换债上市细则若干公司已经电话咨询并希望尝试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本报讯 记者从深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处获悉,针对证监会拟推出可交换债的规定,深交所正在着手准备相关配套工作,包括研究制定相关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据了解,证监会从研究设计到决定推出可交换债,酝酿了将近两年时间。
2006年下半年开始酝酿,并组织交易所等债券小组专家设立了专门的项目去考察欧美、香港等境外市场的经验和设计运作效果。相关的研究成果在日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已有所体现。在此次意见征求完毕后,交易所将出台相关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深交所资深专家分析,发行可交换债,对舒缓“大小非”的资金压力有一定帮助。拟减持股票的大股东作为发行人可以提前获取资金投入营运,而且通过转换价格和转换期间的设计,转换股票的速度和规模可以预先加以控制,从而降低大股东减持的冲击。
专家称,在股市低迷时,股票市价低于转换价格,可交换债不会转换为股票,限售股票上市时对市场的冲击就不存在;在股价高涨时,由于股票市价高于转换价格,可交换债转换为股票,又能逐步增加股票供给。对于股票市场来说,发行可交换债相当于安装一个自动稳定器,使市场供求趋于均衡,从而减小“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
发行可交换债的另一个积极效果是提高大股东信息披露透明度。以前融资仅是上市公司层面的行为,而可交换债的出现,意味着大股东也可以来融资,并设置了一些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作为一个债券发行人,大股东的财务状况、资金变动等信息将更加透明。尤其是考虑到风险控制的问题,更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作为融资主体的大股东的状态。
另据了解,可交换债券的融资利率比较低,与可转债的融资利率相仿,约在3%,比纯粹发债如公司债等8%?9%的融资利率要有吸引力。可交换债嵌入了一个转股的权利,到期以后也未必一定就转股,如果设计合理,到期后发行人也许会收回股权,也就是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比公司债尤其是无担保公司债的风险小。当然,由于发行主体不同(一个是上市公司,一个是大股东),可交换债的发行并不会对公司债和可转债造成影响。从长远来看,提供多样化的债券产品更有利于投资者选择的丰富性。
专家还强调,不能将可交换债简单理解为“大非”减持的替代工具。可交换债本身是一个很成功的产品,而不仅仅局限在融资或用在“大小非”减持延后的管理上,可以挖掘利用的功能还有很多。目前在境外市场,可交换债已经发展运用到现金结算层面,其本身目的不是非要交换股票,以后可以更多地运用在并购支付、市值管理、风险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方面。
另外,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一些大股东本身并不想放弃公司股份,大部分股东还是希望保留控制权,一些股东的减持实际上是由于经营资金暂时短缺而导致。因此,发行可交换债有助于平衡此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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