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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产损失责任人或将遭“禁入”

  针对中央企业的资产损失,国资委将从10月1日起依新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资委昨天公布的《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央企资产损失之后,依据损失程度不同,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处罚,最重将被处禁入限制,即“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2003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央企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

  “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国资委相关负责人昨天说。

  该负责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或损失虽然难以避免,但可以通过制度和责任约束,尽量减少损失。

  根据《办法》,认定资产损失,应当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此外,根据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认定资产损失性质,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类。

  《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至于处罚,《办法》明确,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1~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办法》称:“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国资委及企业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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