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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诉讼无小事

  “如果你忽视社会弱者的权利和利益,那么你的权利也不能真正得到保护。因为,面对强大的权力,我们每个人都是弱者。”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创始人 王灿发

  “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办公地点,位于北京西土城路一栋老旧的居民楼里。

  五层的红砖楼建于上世纪70年代,走廊的墙漆有些斑驳,房间窄小而低矮。尽管毫不起眼,但这几间拥挤的办公室,可以称得上是中国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中心。

  在这里,中国第一家对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民间环保团体,和它的创立人王灿发一起静静走过了10年。

  10965个热线电话、408封来信、599次来访和110多起案件见证了这10年。

  站在不足15平方米的办公室内,王灿发热情中带着矜持。这位每天工作16个小时的环境法学者看上去精神奕奕,脸上不见一丝疲态。

  “案件卷宗不在这里。”谈话中,王灿发合起文件夹,细心地把它归位,起身去另一间办公室取资料。有些拥挤的办公室非常安静,坐在其中,可以清晰地感觉到:为公共利益奋斗10年的骄傲与自豪,都沉淀在身旁那些蓝色文件夹中。

  《财经时报》:您10年前创建“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初衷是什么?

  王灿发:我最初对这一领域产生浓厚兴趣,是在1983年。当时我正在北大进修,程正康(我国早期环保法规的起草者)老师的课深深吸引了我。之后十多年,我在学习和研究中看到了我国环保法的艰难发展历程。相关法律逐步完善,环境却在日益恶化,为什么?公众参与不够、环境执法缺乏力度。

  怎么改变这种局面?只有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把公众的环境权和他们的利益结合起来才行得通。污染受害者是最有参与积极性的,因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在帮助他们维护权力和利益的同时,对污染企业造成压力,从而推动环境保护。出于这样的思路,中心在1998年10月成立,10年来一直为污染受害者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财经时报》:回首走过的10年,有哪些令您特别难忘的时刻?

  王灿发:令人难忘的时刻,都是污染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保障、环境保护法得以贯彻的那一刻。在四川盐边黄磷污染案、福建屏南氯酸钾污染案、贵州新义柑橘案等我们经手过的案件中,我印象最深的还是石梁河水库水污染案。这个水库在江苏、山东两省交界,临沭县一家造纸厂和一家化工厂排放的大量的工业污水,造成以养鱼为生的97 户养殖户损失了560 万元。因为还有一个两省关系的因素在里面,所以养殖户多次投诉和上访,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01 年养殖户找到我们,并提起诉讼。官司最终打赢了,但执行又遇到了困难。强制执行时,被告所在市、县两级法院竟于一天之内对两个被告下达了 7 份调解书,将被告财产转移,导致无资金可执行。中心就此事上书最高人民法院,题目是《关于地方法院制作虚假法律文书的反映》。2004 年春节,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一位副局长的协调执行下,560余万元赔偿款终于全部执行到位。案发5年后,这些赔偿款终于到了受害者的手中。最令人欣慰的是,当地在此之后立即展开了水库的环境治理工作。所以,一个诉讼下来,其意义不仅仅是老百姓得到了多少赔偿,更重要的是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上取得了一次胜利。

  《财经时报》:环境法规在国内的贯彻和实施,有没有明显改善?

  王灿发:有所改善,但仍远远不够。执行力度的问题,长期以来都是难点,现在情况在一点点好转。除了老问题,立法上也有需要完善之处。我参与过不少环境方面法案的起草工作,比如最近的《水污染防治法》。这里就有应当规定而最终没有规定的地方,比如“按日计罚”、比如“公益诉讼”。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公共监督,才能提高环境治理效率。重庆市是“按日计罚”的好例子,它在地方法规里规定了这一点,当地监察部门的统计表明,改正率一下子从5%以下提高到了84%。美国也是一样,杜邦为什么因为特氟龙被罚了3亿多美元?就是来自“按日计罚”。从杜邦知道特氟龙有害之日起,每天罚2.5万美元。

  《财经时报》:身为民间组织的负责人,您对近年来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状况有怎样的感受?

  王灿发:真正的“草根”NGO并不太多。实际上目前在中国,民间组织分几大块,一个是政府组织的NGO,也就是常说的GONGO,比如环境科学协会、中华环保联合会等。这一部分占到了全国约30万家NGO组织的80%到90%。第二种是在民政部登记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需要找一个挂靠的部门。比如挂在中国文化书院的自然之友。还有一类是以企业的名义来注册的,没有单位让它挂靠,比如“北京地球村”,它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此外还有一些是提供对外服务的单位内部组织;最后一类是学生社团。具体到环境方面的公益组织,全国大概有3000多家,这其中学生社团占到60%到70%。可以说,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还是比较缓慢的。

  《财经时报》:造成民间组织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王灿发:经费问题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类似我们中心这样的组织,在国内很难找到赞助的经费。大部分NGO都是通过一些国外的基金会,或者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获取资金,这就产生了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很多民间组织的经费来自国外。常有人问我,外国人为什么会出钱来支持中国的环境保护组织?最主要的原因是:环境保护是全球一体化的。但在国内,这样的理念还没有得到普及。实际上,什么样的机构应该资助环境保护组织呢?我认为应该是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和环保企业。

  《财经时报》:这一点怎样理解?

  王灿发: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环境治理投入成本比较高,它们和在环境治理方面投入比较小的企业相比,就处于一个竞争劣势。它们赞助环境保护组织,在承担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客观上也能够起到促进商业竞争环境更加公平的作用。环保企业也应该支持环境保护组织的工作。现在我国的情况是环境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如果环境保护组织有更大的力量投入工作,起到更强的监督作用,会迫使企业重视环境治理,不但配备环境治理设备,而且持续运行这些设备,这本身也会加快环保企业自身的发展。

  《财经时报》:目前国内企业有在这样做吗?

  王灿发:没有。环境保护做得好的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环保企业也没有,首先它们自身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实力还不够强;其次,在大部分环保企业的观念中,支持环境保护组织还不如维护好和当地环境执法部门的关系,环境执法严格了,它发展壮大的环境就好了。至于其他企业,很多都将社会责任等同于一些形式上的“公益”,“捐资助学”是好事。但在此之前呢?应尽的责任尽到了吗?环境治理设备也许有了,是在持续使用?还是在检查的时候才打开?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最终将向大自然付出高昂的代价。

  《财经时报》:回顾中心的发展历程,能够为国内民间组织今后的发展提供什么样的经验?

  王灿发: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从外部环境来说需要全社会对公益、企业对社会责任有一个更深刻的认识。从内部因素来说,民间组织应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包括组织能力、管理能力、业务能力等。不知道怎么有效办活动、怎么管钱管人,肯定不行。还有业务能力,如果申报一个项目,却连项目的有关情况都不能研究透彻,怎么发挥作用?单就这一点来说,我们中心的情况还是比较好的。我们学校(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的力量比较强,中心的志愿者有教授和副教授十多人、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50多人。

  《财经时报》:中心今后的发展方向如何?

  王灿发:“为环境保护而奋斗”的宗旨将贯彻始终。在具体操作上,在以“为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为主要手段的同时,中心还尽可能采取别的方式。比如,除了印制《环境维权通讯》等出版物、和其他组织相互交流之外,我们还连续7年举办了针对律师和司法人员的环境法培训,今年将是第8期。10月中下旬,中心还将组织服务对象为新闻记者的环境法讲座。我们相信每天为环境保护做一点小事,最终将改变整个环境。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曾被授予“2005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2006年被亚太环境与发展论坛授予第一届“亚太地区环境与发展优秀实践活动”鼓励奖。2007年与英国查尔斯王子、美国前副总统戈尔等一起被美国《时代》杂志评为45名“全球环境英雄”之一。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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