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次贷危机席卷全球,雷曼兄弟和美林两大投行轰然倒下,它们破产或被并购的结果将对作为债权人的国内银行产生重大影响。而现在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实施至今一年多,我国的破产法实施情况如何,对国内的企业起到哪些作用,成为众人专注的热点。
专家指出,《新破产法》统一过往的破产规范,引入重整程序,创建管理人系统,建立“市场化”的破产制度,更大程度地拯救破产企业,营造更佳的环境让企业可以获得重生,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国际投资者对中国市场的信心。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出现了金融机构破产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司法解释缺位的问题。
建立破产重整概念
《新破产法》包含不少创新的改革,包括:引入重整程序、创建管理人制度、设立债权人监察委员会、优先保护有担保的债权、防范与惩治欺诈破产,以及建立金融机构的破产机制。
香港均富会计师行合伙人兼重整破产部主管邓忠华,在出席国际破产协会于上海召开的2008年年会时表示:“自《新破产法》出台后,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及金融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中均有实行破产重整程序案例。其中,比较明显的效果是不少上市公司能在《新破产法》下,恢复其可持续经营能力,避免企业破产,维持社会稳定。可以说,《新破产法》造就了上市公司保壳或扭亏的空间,使壳资源能快速从巨额债务中解放出来,成为净壳,吸引境内外的投资者,通过‘买净壳’,以更便捷的方法进入中国上市公司经济体系。”
数据显示,截至9月8日,沪深两市的ST公司共有100家,比较2007年12月共有189家,有29家新进入ST名单,114家离开ST名单。在离开者当中,有11家公司已实施破产重组程序,顺利终止重整程序的有7家,仍处于重整程序中的有4家。
适用范围有待扩展
据介绍,2004年6月份拟稿“破产法”时,适用范围相比现在的《新破产法》更广,包括合伙人、个体户都可以进入破产法,但在修订当中,将这两部分人群剔除。
邓忠华表示,国内破产法下一步可能要考虑将合伙人、个体户、自然人纳入破产制度,目前我们国内没有自然人破产的制度,全面地达到市场经济也需要在合适的时间处理个人、自然人破产的问题。
而在金融机构的破产机制方面,尽管在《新破产法》中有所提及,但只有简单的一句话:“允许金融企业破产,但具体操作需由国务院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处理”。
此外,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中,尽管《新破产法》有相关规定,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使得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中,《新破产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出现误解混乱的情况。
上述都是《新破产法》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邓忠华指出,金融机构的破产机制必须尽快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也要尽快出台,据其透露,这份司法解释有可能在未来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内与公众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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