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从二级市场回购需要证监会审批的这一项行政许可。此举意在放松管制,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注销以增加每股收益、提高上市公司股票价值。
按照《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股份公司回购自己公司的股票只有四种情况成立:一、减少注册资本。这种情况要在回购10日内注销;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鼓励回购以注销股本,这样可以提高每股收益,向市场发出信号,公司对自己有信心。”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解释说。
上周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支持央企增持或回购上市公司股份。最近的一个回购案例是丽珠B(200513.SZ),回购原因是该民营企业的母公司认为其上市公司的价值被低估了。长城证券一位研究员认为,在目前从紧信贷政策并未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由于上市公司现金流紧张,不会有太多公司有能力回购。
对于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回购,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许可,推行完全市场化的操作。根据新规,进行回购操作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经证监会审批,只需要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对决议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而在放松管制的同时,证监会加大了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根据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以及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时,都要进行公告。
另外,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还要公告实施情况。
对于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问题,征求意见稿借鉴了美国和香港地区等成熟市场的经验。
根据征求意见稿,回购价格不得为当日涨停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而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者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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