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积极理赔的行为有悖强制保险这一险种设立的初衷。”9月11日,中国保监会收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法院直陈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
究竟是“交强险”本身有问题,还是在执行过程中不尽如人意?如何让这份带有公益性的保险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昌平法院的司法建议让实施2年来饱受争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又一次成为舆论焦点。
9月21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作为我国第一款强制保险,交强险还是个"年轻的险种",还在"前进的路上",我们欢迎建设性的意见;但不负责任的恶意炒作,还是越少越好。”
自动理赔率仅0.826%?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不积极理赔,有悖于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据昌平法院的调研显示,该法院2007年所审结的172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有121起,占70.35%。从受理的案件统计数据分析,强制险保险公司的自动理赔率极低,仅有0.826%。
昌平法院民二庭庭长陈文洁说,0.826%的自动理赔率主要是根据进入诉讼环节后,保险公司主动承担理赔责任的案件来统计的,并不意味着整个交通事故的自然理赔率有这么低。她认为,如果保险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强制保险条例》的原则先行赔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则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不发生。
昌平法院建议保监会督促保险公司积极进行先行理赔工作,确保强制保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昌平法院的统计数据都来自2007年,事实上,2008年1月5日新实施的《交强险理赔服务标准(2008)》,已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相关义务。2007年交强险实施过程中,2000元以下小额碰撞也都会先行赔付。其他大额赔偿如果顺利给付,也没必要诉诸司法。”王治超认为,一般诉到法院的案子,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都已经产生理赔纠纷,其中没有先行赔付的比例自然较高。“如果用诉状中的数据来概括交强险经营、服务的整体情况,未必妥当。”王治超说。
医疗赔偿额度太低? 保险行业协会:医疗赔偿限额增加,将增加所有投保人负担 “在审理案件时,一个基本的取内固定术的二次手术费可能就需要3000到5000元,但交强险的医疗费用类保险金仅为1万元。”陈文洁算了笔账:如果伤者花费了5万元医疗费,但仅有十级伤残时,其伤残赔偿金为4万多元,再加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费用,伤者的总经济损失不应少于10万元。“这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陈文洁说。
昌平法院建议取消强制险的各种赔偿限额,特别是对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不应再按类分项,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方能得到赔偿。
王治超回应说,将医疗赔偿限额定在1万元,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交强险费率的厘定是以过去多年的车险风险数据为基础的。交强险虽然是保险公司经营的,还是要强调它的公益性质。医疗赔偿限额增加1万元,那么保费就要调高30%—35%。“如果车主想额外增加医疗部分的保障,可以投保商业险来实现。”王治超认为,如果背离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将各项赔偿“打通”,那么最终结果就是增加所有投保人的负担。这对大多数没有发生事故的投保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其二,不调高医疗限额,也是基于我国的医疗体制现状——目前很难避免在救治环节的“道德风险”,比如医院滥用大处方。“医疗支出的无效部分,也是所有投保者共同买单的。”王治超说。
理赔浪费司法资源? 监管部门:欢迎监督举报恶意拖赔行为,共同治理 “"交强险"手续繁琐,条件苛刻,去找保险公司理赔,还不如直接去法院打官司。”对于一些当事人的说法,陈文洁感觉很无奈。
在昌平区法院,此类案件每年在以20%的速度增长。而且其中不少案件涉及的理赔金额只有几百元、几千元,占用了本已很紧张的司法资源。
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金限额内对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先行赔偿,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昌平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应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作为立足点,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作为企业的责任,进一步改进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方便当事人及时理赔。
“把保险公司甚至营销员个人的行为泛化为行业准则,是完全不负责任的。”王治超表示,交强险的推出旨在保护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利益。交强险险种从酝酿、推出到修改,监管部门一直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升服务水平,并严惩拒赔、拖赔等行为。
“为防止欺诈、骗保,保险公司做必要的核赔是必须的,投保人应予理解。当然,对于超出规定的恶意拖赔行为,也欢迎全社会的监督举报,共同治理。”
王治超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审定“互碰、自赔机制”——两辆车相撞,不用到对方公司索赔,可以直接到自己投保的公司领取赔偿,这一规定可望在年内出台。此外,保险行业协会正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制定“交强险理赔单证及索赔流程标准化”,争取明年初实施。(记者曲哲涵刘晓鹏)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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