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上海交大主办的“首届高层税务论坛”上,有专家透露,国家相关部门正就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展开研讨。
消息传出,在网上受到强烈关注。笔者也感欣慰。因为自2004年以来,笔者多次撰文为“以家庭为单位征缴个税”鼓与呼。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对个税的计征单位改变早在“研讨”,而且他们也承认,“家庭申报”较之“个人申报”更公平、合理。只是在他们看来,时下税收征管能力欠缺,若贸然实施“家庭申报制”必将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税收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都已认定“家庭申报”代表着个税征收方向,再来讨论“家庭申报”的“利”就有些多余了。笔者以为,既然相关部门对“家庭申报”的疑虑在执行上,那么我们的讨论就更应该聚焦于“如何操作”上。
从围绕“个税家庭申报制”的持续争议可以看出,相关部门担心的是自己的“征管能力欠缺”,同时抱怨“全社会法制建设水平不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不强”。言下之意,“个税家庭申报制”似乎只有等他们的“征管能力”足够高了、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足够强了,才有可能执行。
如果我们能跳出“个税家庭申报制”,并以更宏观的视野来观察中国的改革进程,如此“条件不成熟”的境况几乎无处不在。本来,制度的推行确实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制度的有效也依赖于一些前置配套制度的有效与否。问题在于,谁来认定制度推行的“条件”是否成熟?是由某个相关部门来判定,还是由与此相关的利益阶层通过立法博弈的方式来决定?说到底,还是立法和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的问题。权力机关过度依赖行政部门的自觉,而忽略了相关部门基于对部门利益的追求,通常也会抵制某些在公众看来理应推行的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杨崇春在论及税收改革时曾说,“改革不怕慢,就怕站”。这一名言在诸多场合被反复引用,且多被作为推动制度的吁请。有意思的是,杨崇春委员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前副局长。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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