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整体收入,低收入者有望免征。”日前,北京市地税局负责人的这一表示,让大家期盼已久的个税综合改革终于有了个官方说法。 税收,是二次分配的有效杠杆,承担着调节收入、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职责,彰显公平理应 是税收的根本宗旨。 因为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每次个税政策的风吹草动都会引起议论和猜测。不过大家的关注点以前主要集中在:个税起征点是否合理、税率多少以及如何更有效针对高收入者征税等话题上。事实上,要真正实现税赋公平,必须重视操作层面的制度设计。无疑,以家庭整体收入为标准,开启了个税征收公平和人性化的大门。 以家庭整体收入为标准收税,实际上是考虑到了收入和支出之间的平衡。举个简单的例子,国家税务总局11月8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同样是收入12万元的纳税人,如果一人所得要支撑5口之家,和一个单身人士“自己吃饱全家不饿”,按现行标准需要交纳税款是一样的,但带来的影响却大相径庭。因为前者的收入要支付5个人的生活成本,生活负担比后者要重得多。显然,不管是“月收入超过1600元”,还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按照单一标准一刀切的征收方式都有失公允。 在这方面,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较好的量能征税原则,充分考虑家庭人口、支出等种种影响参数。如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实际支付能力而不是总收入征税,而且征收前要扣减名目繁多的家庭必需的刚性支出,包括家庭生活费用支出、退休及医疗保险个人缴付部分、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教育、医疗、慈善捐助、住房贷款利息、保险不赔付的家庭财产意外损失、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等等;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征收;德国政府则是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日本实行“所得税扣除制度”,对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 这些五花八门的规定可能让我们有些眼花缭乱,因为程序太复杂,标准太麻烦。然而,正是这些不厌其烦的“区别对待”奠定了个税征收公平与人性的基础。 不管是西方还是东方,家庭都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细胞,工薪阶层是个税征收的主体。很多时候,个税征收标准对家庭的影响比对个人影响更加深远。社会中每个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甚至是不断变化的。要实现公平,主管部门就应该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制定尽可能详尽的标准。因为,越复杂的计算方法和衡量标准,其实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强的针对性,也就更能体现公平和人性。 长远来看,我国从流转税为主体到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变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更加需要在所得税政策制定的一开始,就用程序的科学保证制度的公平,这样才不至于在未来需要付出更大的社会成本来弥补当初的错误。 (作者:本报评论员 袁磊)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