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三鹿案是一个个案,但又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三鹿案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存在着的严重问题:企业对利润的片面追逐;企业社会责任的丧失;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对地方利益的袒护;企业对生命安全的冷漠;企业对法律责任心存侥幸等等。
除此之外,我们更应该对我们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反思,是什么导致法律监管的缺位,为什么法律在一次次重大责任事故防范中显得如此软弱?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杨高峰
一、行政监管法规处罚过于轻缓
我国产品质量保障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是《产品质量法》,而产品质量法对生产销售质量缺陷产品的罚款比例是已查处部分货值金额的三倍以下。与西方国家动辄罚个倾家荡产相比,这一处罚力度显然过轻。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三鹿奶粉案发生在美国,法律将如何作为?首先,会出现美国家庭排队“买假”的现象。在美国,一旦发现某种商品不合格,必然会出现大规模的抢购,抢购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使用,而是为了索赔。美国法律处罚非常严厉,可能直接导致一个企业破产,责任人刑事责任也不容置疑,且多数适用严格责任(过错推定)。
二、法律得不到落实
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章可依。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例,最高刑可判处死刑,刑罚不能说不严厉。但法律为什么没有威慑力呢?因为查处的概率太低,存在着大量的犯罪黑数。我国目前的这类案件,基本上由工商机关、质量监督机关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然而,单纯地依靠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则行政机关将不堪承受其重。制假贩假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玩“猫抓老鼠”的游戏,因为查处的概率太低,处罚力度又不够,导致制假贩假者有利可图,且乐此不疲。更何况,由于地方利益保护或“权力寻租现象”时有发生,主管行政机关往往监管缺位。“刑法不在于严厉,而在于必行。”由于定罪率太低,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是“严而不厉”,“墙上老虎不咬人”,反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三鹿奶粉案相关当事者在明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然未予公之于罪、实施召回,一意孤行的态度,足见其对法律的漠视程度。
三、法律重惩罚,轻监管;重事后责任,轻流程管理
我国是一个消费大国,单纯依靠行政机关进行监管也确实勉为其难。我国应完善相关生产流程标准,通过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以减轻政府负担,发挥社会行业组织的积极作用。另外,我国应通过修改法律解释的方式,调动广大消费者的监管积极性。我国司法将知假买假的“王海”解释为“刁民”,而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并不能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实行“假一赔二”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这不利于消费者参与到产品质量监管之中。将“王海”们解释为“消费者”固然会出现一些“刁民”,但只有调动百姓参与,发动“人民战争”才能让假劣产品的从业者形如过街老鼠,无藏身之地。
四、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产品以低价取胜,低价策略必然会导致对产品成本的压榨。而成本的过分压榨必然导致安全标准的缺失。我们相信三鹿奶粉的管理层心怀一个上市人的梦想,三年连续赢利的上市标准必然会导致企业对利润的追逐,甚至为了利润铤而走险。笔者认为,应该将企业社会责任、环保标准、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也作为上市公司遴选及评定标准。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