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已实施多年,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生产商和分销商的声誉和经济利益,成为消费者和生产者“双赢”的一种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公布并正式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为此建议:
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从整个食品产业链角度出发对各部门已经制定的各种标准进行清理,在保证彼此协调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制定其负责范围内的标准,并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不断调整标准体系。对食品中化学残留物的许可量、食品本身的标准、加工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快采用国际质量标准体系的进程,缩短采标周期。
更新检测手段。学习发达国家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检测,尽快研制大型精密检测仪器,开发关键检测技术和快速检测方法,注重培养具有高专业水准的医生、律师、药理学家、化学家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和检测人员,为食品召回的评估认定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现在我国已经启动了中国商品条码安全追溯平台,对肉、蔬菜、水果、海产品等13个大类15万种产品信息进行了采集,现在需要解决的是在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储藏及零售等供应链环节运用条码技术保证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的信息录入完整,不因为供应链某一个环节的脱节,而导致食品追溯中断,准确地缩小食品安全问题的查找范围。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我国应尽快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体系建设工作,并就风险评估技术及有关数据资料与发达国家加强交流,及时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同时,必须对一些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加工技术、影响因素开展前瞻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价,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也为食品安全预警预报提供信息,以便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及时有效的预报和处置,也为食品是否应召回以及召回级别提供了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梁燕君)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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