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布置三季报披露:股改承诺履行须详细说明
李晶
2008年三季度季报披露工作即将展开,上证所昨日下发通知,要求凡在2008年9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
上证所要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同时,2007年年报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8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另外,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三季报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过程中作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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