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建立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本报记者 周渝 成都报道
在昨日由中国保监会和四川省政府共同主办的“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代表指出,巨灾风险管理需要政府和保险市场共同参与,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是当前的迫切任务。
与会专家学者指出,我国传统的灾害风险管理模式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重救助、轻预防,没有建立起一套技术上可行和经济上合理的灾害预防管理机制;二是方式手段单一,各级政府主要采取行政手段集中救灾资源;三是政府压力较大,没有形成通过市场化手段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机制。因此必须在政府规划下,尽快建立起包括灾前防灾预测、灾中救援减损和灾后补偿重建为一体的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我国保险业多年来在巨灾保险方面发展比较缓慢,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的比例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从国际惯例来看,仅依靠保险机构商业运营难以承担相应的风险保障责任,一方面经营巨灾保险所需的基础技术、巨灾模型、巨灾损失数据和费率精算能力等需要完善和加强;另一方面巨灾风险责任零星散落在相关的险种之中,没有专门的巨灾风险产品。
周延礼指出,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应按照以人为本、风险共担和扩大覆盖面三个原则,建立一个由投保人、保险机构、再保险人、资本市场和政府来共同承担风险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实现政府推动与市场机制结合、巨灾风险管理基金与风险分担机制相结合、灾前风险防范与灾后经济补偿相结合。他表示,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应作为国家综合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首先应从法律层面上对此进行规范,其次要对巨灾保险相关业务给予财税政策支持。
周延礼表示,在加强政府推动的同时,政府还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引导保险市场,利用保险行业在风险控制和评估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协助政府开展风险管理,将不可测的灾后财政补助变为定量的灾前保费收入,减轻灾后各级财政的救助压力。此外,还可以通过再保险机制将巨灾风险向国际保险市场转移,减少灾害损失留存国内经济体系部分。
就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核心之一的风险管理基金来源及运作问题,与会专家学者表示,根据国际惯例,巨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保费收入、社会捐助和投资收益,而运作模式分为单项风险基金和综合性风险基金。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近期可从单项风险基金起步,例如地震保险基金;长远来看,则需要建立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典型巨灾在内的综合性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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