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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公司新股发行价须表决

  早报记者 忻尚伦

  证监会13日晚发布《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补充规定取消了原重大重组涉发股份定价以二十日均价作基础的规定,并要求定价须经股东大会表决。


  新发布的文件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从定价机制和批准程序两方面作了补充规定。

  其一,新规要求,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其发行股份的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取消了现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有关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定价以二十日均价作为基础的发行定价机制。

  其二,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新规就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了严格的上市公司内部批准程序:即发行价格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由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上述负责人表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上市公司多数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公司债务关系、股本结构、基本面在重整过程中均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公司重组发行定价难以适应目前市场定价的模式,上述补充规定正是在协商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股东制约机制。

  如此,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也会得到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就得以均衡和相互制约。

  统计显示,截至目前两市共有11家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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