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立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这项看似局限于三农发展的决议,却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抵御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把土地问题与金融危机联系在一起,看上去似乎有些牵强,但当我们站在宏观经济大局和金融安全的高度来看待时,就会发现其中的关系绝非牵强。
关于金融安全和金融危机,美国学者富兰克林·艾伦和道格拉斯·盖尔在本世纪初的研究得出两个重要结论:一个是金融安全与金融体系的类型无关,无论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市场主导型还是银行主导型,都有可能发生金融危机;另一个结论则有些悲观,他们认为金融危机是绝对的,是金融发展的常态,人们可以做的是如何处理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危机的危害。
既然危机是常态的,那么应对能力是任何一个经济体必须考虑的问题。目前多数观点关于应对危机的认知大多是亡羊补牢式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有时甚至还是剜肉补疮式的。前段时间全球性的流动性救市,就是典型写照。其实,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抵御危机的能力源自经济体自身的抵抗力”,而这个抵抗力至少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市场的自我修复能力,二是国民财富的绝对数量。
关于后者,比较好理解,就拿美国来说,虽然危机源自美国,受冲击的力度也最大,但美国经济因此而受到的打击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惨”。反过来,亚太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就不行了,谁都没注意的冰岛甚至到了“国家破产”的境地,能说和实力没关系吗。
中国在这场危机中究竟会受到什么程度的影响,各方说法不一,但不管结论如何,抵御的效果取决于经济的实力。众所周知,中国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弱,宏观层面不会有大问题,但人均实力就差多了,国民抵御冲击的能力不容乐观。而短期内人均实力的提升,如果单纯依靠经济增长来实现的话,几乎不可能。尤其是占人口绝对比重的农民,这方面的能力恐怕就更差了,土地制度改革恰恰为农民兄弟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契机。
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土地承包权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转化。表面上看只是一个流转不流转的问题(过去的土地承包权原则上不允许转让),但从价值角度看,是否可“流转”的差别可是很大的。一旦土地经营权允许流转了,实质上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了一定的处置权,也就是说,土地虽然还是那块土地,但由于农民对它的权利增加了,于是也就增加了农民手中的土地这项资产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的增加绝不是无形的,而是实实在在的。
价值的增加决不仅限于微观层面上,从宏观角度看,土地经营权的增值的直接结果是经济体价值的增加。而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累加的过程,其内涵可以描述为“一加一大于二”,就好比一桶从未被利用的黄金(价值等于零)在你最需要的时候被挖掘出来一样,其价值远大于一般的想象。
不仅如此,土地制度改革对于农业产业化建设也是有利的。过去我们在农业产业化推进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就是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问题,分散的土地与产业化的经营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曾有人提出用土地经营权资本化的方式解决上述矛盾,但推进起来几乎没有可能,说到底,就是农民手中的经营权几乎没有价值,如何资本化?现在,农民手中的经营权有了更多的处置权成分,增值了!再来谈产业化过程中的经营权资本化问题才算可行。
实际上,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还可以延伸到很多方面,比如农村金融。可流转权的确立,为下一步农民使用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奠定了基础,也就是前些年风靡学术界的农地金融问题。但遗憾的是,很多学者的研究(甚至是一些国家级课题)对农地金融的探讨仅限于融资,忽略了一个健康的农村金融体系对整个宏观金融体系安全的意义,这实际上就是前面所说的一个经济体的市场自我修复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完全有理由说,这次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宏观经济面对全球金融危机时刻的一项重大利好政策,对于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的复苏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希望这样的利好信息也能够在资本市场上也有所反映。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土地制度改革还有很多要做的工作。比如,对于处置权的界定,应该尽快从法律层面加以完善,并进一步加大处置权的宽度与深度;另外,处置权的存续期有待进一步延长(至少也要50年嘛),在这方面,不妨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永佃权制度,从而使土地制度改革成为一项长期利好,而非短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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