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款支付房款8天后,耿女士发现同样房屋的预售房价直降10%多。于是,耿女士以房产商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同。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22日,耿女士购买了位于本市丰台区马家堡某处的一套商品房,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5月30日,耿女士无意中在网上发现,其所购买的房屋正在进行促销活动,活动内容为参加某房地产网独家团购,可享受9.5折的优惠,一次性付款还可以在该折扣的基础上再享受9折的优惠。
另外,该房产还在进行买房送车活动,全款支付享受9折。耿女士算了算,这折上加折,相当于她所购买房屋的房价直降10%多,而这距其购房不过8天。
几经协商未果,耿女士以欺诈为由将房产商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开庭审理时,房产商辩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没有承诺过房屋不降价,且房屋销售价格稳定,不存在大幅降价。因此,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现耿女士以房产商在合同签订后降价、存在欺诈情形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洪雪 曹静)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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