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为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公布了《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证券期货规章制定计划、规章的起草与审查、规章的决定公布与备案等予以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为中国证监会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相应职责。中国证监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法律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法律部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后,拟订出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明确规定,在规章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规章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条款或者内容。
根据《规定》,现行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一是因上位法的修改需要作相应修改;二是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三是因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四是两件以上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互抵触;五是其他情形。现行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是因上位法的废止或者修改而失去立法依据;二是所规范的事项已由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三是所规范的事项由新的规章予以规范;四是所规范的事项已不存在或者已执行完毕,规章无继续存在的必要;五是其他情形。
《规定》要求,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律部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法律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规章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报会领导批准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规定》还明确,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建议,报送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规划、计划项目建议,由法律部负责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等文件,应当按照《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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