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全球蔓延的美国金融风暴,也影响到我国正在起草的《期货交易法》,期货交易监管的松紧引发了很多专家的争论。《期货交易法》草案专家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昨日称,该法是一部全面规范期货交易的根本大法,将对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监管、交易中的人为操纵市场、欺诈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规定。
争议1:期货监管是否建独立机构
期货交易主要包括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两大类。我国的期货交易目前还仅限于传统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市场具有发现价格、分担风险等多重功能,是期货市场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标志。”李曙光说,期货市场的每一次发展和创新都和立法创新紧密相连,《期货交易法》草案将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允许金融期货交易。虽然,全国人大5年立法规划还没出台,但由于股指期货推出的临近,《期货交易法》起草工作有望提速。
在期货监管机构方面,一些专家提出应建立全国独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也有专家认为应该合并到证券监管机构一并监管。“主流学者还是认为应加强交易监管,但应放松期货交易品种创新监管。”李曙光说,美国金融风暴中,就是金融创新品种释放风险,点燃了导火索。因此,部分人士对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期货创新持谨慎态度。但现在金融期货还没起步,就来限制上市交易的创新品种,无疑将限制市场发展。
李曙光说,鉴于期货市场的高风险特性,应当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他建议考虑在我国建立独立的期货交易监管委员会,把证监会监管期货的职能分离出来,以利于建立统一和高度专业化的监控体制,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中的过度投机与欺诈交易行为。
争议2:交易所用会员制或公司制
李曙光介绍,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所实际上是“准会员制”,它既采取企业化运作,但名义上又是会员制,而且人事任命上又是由行政机关来任命。交易所实质上处于政府行政的附属地位,这在根本上否定了会员作为交易所利益主体的地位,不能充分保障广大会员的合法利益,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交易所的行为动机和行为取向。期货市场受管制压抑显然不可避免。
“很多专家建议,在此次《期货交易法》起草中将彻底改造现有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制。既可以是会员制,也可以是公司制。”李曙光说,一些专家认为期货交易所应不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所的所有权、控制权与使用权归全体会员共同所有;实行会员集体决策,通常每个会员只有一票,有同等表决权。经改造后,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会员单位的利益将重新平衡。
对于争议较多的变相期货市场,李曙光表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变相期货的定义应清晰,现在“准期货交易市场”很多,涉及许多部门的利益,监管也是多头。对其是否属变相期货,关键要看具体的交易方式与侵权损害的情况。对“准期货交易市场”,可逐步将某些成熟品种过渡规范到相对稳定的交易场所内。对准期货交易中的欺诈交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价格等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本报记者 李凌鹏 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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