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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草案一审结束 “邮政专营范围”未明

  历经6年数十次修订,《邮政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终于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初步审议,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不过,在修订草案中,内资和外资邮政和快递企业最关注的邮政专营范围仍未明确。

且修订草案中要求实施的快递经营许可标准,也可能使大部分民营快递企业退出市场。对此,业内人士建议尽快出台新《邮政法》实施细则。

  专营范围:

  “致命的标准”未明确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修订草案几易其稿,主要问题就在于邮政企业和非邮政快递企业对邮政专营范围的意见无法统一,因为专营范围的限制大小,关系到非邮政快递企业的生意乃至生存。在2003年的修订草案第五稿中,邮政专营范围被定义为“单件重量500克以下信件”,此后,又从500克到350克再到150克,重量标准一直是邮政企业和非邮政快递企业最大的争议。

  而此次递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最新版本,对邮政专营范围做了模糊化的表述。该版本的第七条和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表述分别为“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以及“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长期在快递行业工作、目前为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的徐勇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对非邮政快递企业来说,邮政专营范围是这部法律的核心。而目前国务院法制办仍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的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具体方案,是否将在听取民间意见后再予以公布?

  记者从多家快递企业了解到,在之前的修订草案讨论中,很多企业希望按照“重量加资费”的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即规定单件重量及资费均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这也是很多国家采用的专营范围标准。

  徐勇也表示,邮政专营范围的立足点,应当是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保护民族快递企业,包括邮政快递企业、民营快递企业、非邮政国有快递企业。而具有可操作性、兼顾各方利益的方式是“资费加重量”标准。

  外资和民营快递受限

  修订草案还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而早期的版本对外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这将对一直雄心勃勃在中国拓展市场的国际快递公司形成巨大打击。据记者了解,此前版本对外资快递公司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国际快递业务,限定国际快递公司经营的国际快递业务是“私人信函及县级以上党政军部门的公文”以外的所有国际快递业务。

  随着中国快递市场的逐渐开放,目前,联邦快递、UPS、TNT、DHL四大国际快递巨头都已先后进入中国市场,其中前三家都已实现了在中国市场的独资。

  徐勇分析说,如果修订草案获得通过,包括商业信函在内的信件都无法成为外资快递公司在中国合法经营的业务,“他们只能去递送包裹” 。

  代表全球四大快递公司的亚太速递商协会表示,中国快递市场不应对外资企业和国内公司区别对待,因为这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上海邮政局相关人士则对记者表示,这一规定并未违反中国对WTO的承诺,而且也是出于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

  除了外资快递企业,资本实力更小的民营快递企业或将受到更大冲击。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而申请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徐勇就此告诉记者,民营同城快递与区域性民营快递企业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的只有20%左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营快递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的也只有20%左右,这意味着80%的民营快递企业可能被逐出市场。因此,他建议给没有能力增资注册的快递企业一点时间,进行联合、并购或资产转让。

  目前,修订草案只是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根据相关程序,需要经过二审和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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