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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通知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实施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89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08年7月10日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为确保《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为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和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1、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第(1)项规定的标准。

    2、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为其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和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之和。其中,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为下述两项之和:

    (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

    (2)非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部分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

    (二)人寿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1、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为下述二项之和:

    (1)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责任准备金的4%。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单位准备金;其他寿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确定的分保后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非单位准备金。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资本的计算适用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评估标准。

    (三)再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最低资本之和。

    (四)上述最低资本评估标准中,除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评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评估标准自2008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执行。

    (五)保险公司应当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最低资本表替代原来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二、关于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并表评估

    (一)在华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确定偿付能力报告的主报告机构,并向我会报告。主报告机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主报告人应当将其所有在华分支机构视为单一报告实体,合并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三、关于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时间

    从2008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遇国庆节可以顺延3日。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内容和报送方式不变。

    四、关于计算资金运用比例的总资产口径

    (一)按照我会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以公司总资产为基础,计算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券、股票(股权)、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以及境外投资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投资比例时,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公司总资产金额作为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对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资金运用比例有特别规定的保险产品,应以扣除证券回购融入资金金额后的产品账户资产金额作为其资金运用比例的计算基础。

    (二)按照上述资金运用比例计算标准,若公司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存在超比例投资的情况,应尽快调整资产结构,最迟于2008年12月31日前达标。

    五、关于具体实施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公司应当把《管理规定》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以实施《管理规定》为契机,完善和提高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学习研究。偿付能力管理涉及公司财务、产品开发、精算、投资、信息技术、内控等各个环节,各公司应当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管理规定》,确保公司管理人员能够掌握《管理规定》的精神和内涵。

    (三)认真贯彻落实。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机制,规范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偿付能力充足。

    六、如有《管理规定》实施方面的建议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王证、郭菁

    电话:010-662861256628618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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