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严禁审计部门利用审计职权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内部信息谋取私利。9日,审计署印发执行新“八不准”审计纪律。
审计署办公厅方面透露,新“八不准”审计纪律增加了禁止利用审计职权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内部信息谋取私利等廉政纪律规定,即“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这些规定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督审计权力的行使和增强审计人员廉政纪律约束。
此外,新规定将原“八不准”中规定的“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新表述为“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这不仅比原规定更加精练,而且在原规定食宿费自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给予的食宿费补贴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要求。
新规定还将原“八不准”规定中禁止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相关条款,合并表述为“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修改后的条款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办公条件限定在办理与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范围内,这就划清了因公使用和非因公使用被审计单位办公条件的界线,严格禁止了审计人员非因公使用被审计单位工作条件的行为。
据了解,2000年初,审计署研究制定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简称“八不准”规定),由审计署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