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明年起实施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保险政府信息,提高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中国保监会今天专门公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承诺将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按照《办法》规定,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主动公开,具体包括十四类信息:(一)本单位职能、地址、联系方式、部门设置、办事程序;(二)保险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保险业发展规划、信访投诉基本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布的保险统计数据;(四)保险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五)行政处罚结果;(六)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七)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重要人事任免;(八)工作人员录用计划以及实施情况;(九)保险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十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十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三)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十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件信息。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应当经保监会办公厅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据了解,《办法》已于2008年8月18日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监会办公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推进、监督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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