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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详解增值税等三税实施细则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个税收的实施细则将开始施行。据财政部介绍,此次3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修订,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相关规定。

同时,对3个税收实施细则的一些共性条款,包括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的范围、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核价顺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作了统一和衔接。

  增值税转型是目前最重要的一项改革,其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这一方案能落实到位,在此次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已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明确了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和相关规定上,实施细则也作了两方面的调整: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而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划分的问题,财政部指出,将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此次修订中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此调整是为避免在以往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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