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会令2008年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从2009年2月1日起,保险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任命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将得到规范管理。
在今年五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就《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半年,关于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式规定出台,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的称谓以“保险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形式落定。
该通知对于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职责及其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该通知规定,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该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作者:赵朝虎)
(责任编辑: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