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拟写入《社会保险法》
本报记者 孙雷 王世玲 北京报道
12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汇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情况,这是该法律草案的第二次审议。
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一制度性难题上,草案二次审议稿鲜明提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方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
在缴费费率问题上,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降低缴费费率并在草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内容涉及到了社保制度改革的多项关键环节,新突破蕴含其中。”有业内人士分析道。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针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一制度性难题,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提出了鲜明的改革思路。
2007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企业也有意见。
对此,有人大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建议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有鉴于此,“二审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将上述内容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所所长何平介绍说,目前在转续方式上有两种思路:
一种方案是,把部分统筹基金换算成现金随人转移,即可以带着去转入地,当然,个人账户的全部基金也将随之转移;另一种方式是,不转移统筹基金,只转移社会信息和记录。实质上,这种方式的思路与目前欧盟国家的社保转续,即“分段计算”模式非常近似。而“二审稿”修改意见看来更偏向于这种方案。
不过,第二种方式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它对计算和管理水平要求很高,而目前中国各地养老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参差不齐、精算水平不一。
对此,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所所长杨宜勇分析认为,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会影响地区的局部利益,转出就是转嫁了责任,转入就意味着将来要承担责任。
他认为,由于我国社保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个人缴费比例不一、保障水平也不同。这导致转出地出台各种土政策限制统筹部分转移,而转入地由于没有“统筹”部分而不愿意接纳转入。“转续的核心纠缠在统筹基金能否转移上”。
养老保险拟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与转移接续密切关联,“二审稿”在解决现有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的问题上也有了新突破。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在目前财税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养老保险基金跨省调剂困难,实行全国统筹难度比较大。因此统筹层次比较低,2007年底,全国共有17个省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能够在全省统一调度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其他地方仍在实行县市统筹。
统筹层次不高,难以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和调剂功能,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者参保积极性。
对此,此前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郑功成在刚完成了我国社保领域的大战略研究中建议,在2012年左右争取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他认为这是解决劳动力流动与维护养老保险权益的治本之计。
“多层统筹也不利于社保基金管理。”郑功成对记者表示,“因为是地方统筹,地方会自然地将社保基金看成是地方的钱,增值了看成是地方的成绩,贬值了则构成了地方的压力,亏损了还需要地方财政弥补,既然责任在地方,地方政府就将其视为自己的钱。”
目前,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据悉,此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降低社保缴费率促就业
12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保费率等五大举措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增加就业岗位。”何平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保险费率不宜太高,如果太高,不符合国情,不利用于中小企业发展,应该适时调低社会保险费率。
对此,12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汇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也提出修改意见,即建议降低缴费费率并在草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用人单位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总计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0%,加上职工个人缴费,社会保险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0%。
由于目前各种社保基金用途严格限定,在高费率下,导致基金沉淀过多。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如近年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增长比支出快得多。人保部官员向本报记者透露,目前全国范围内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量超过1000亿元。
现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率是,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在大量沉淀的情况下,应该降费率。”何平表示,上述“2+1”的失业保险费率偏高,可以调整为“1+0.5”。日前,广州市已启动相关措施。对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作出了下调,从原来的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3个百分点降低到0.3个百分点,下调幅度达到90%。
除了调低费率,对于大量的结余资金,社保专家建议在用途和支出范围上扩宽渠道。
对此,12月21日公布的三部委促就业的新政中也有所体现。即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具体途径包括,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人保部表示,如果上述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三项措施落实到位,可在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为企业降压减负上千亿元,稳定上千万个企业职工就业岗位,对保持当前就业局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本报记者陈善哲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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