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基本养老保险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证券时报记者岩雪
本报北京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等。
其中社会保险法草案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同时还强调,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对于社保基金,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保基金按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此外,草案规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本次草案并未对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作出规定。目前,用人单位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总计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0%,加上职工个人缴费,社会保险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0%。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已有不少结余。
同时,草案对基本医疗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草案还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草案明确,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于个人跨地区就业的,草案规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