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昨日发布有关通知,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和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均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
外汇局称,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的精神发布上述通知。
外汇局称,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此外,对信用状况良好、无外汇管理违规记录、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产品特殊性、贸易结算惯例等,需要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或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的,外汇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为其调整比例。
《意见》明确提出,要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便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由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为25%。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7月,外汇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三部委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下称《办法》)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外汇局还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根据外汇局10月发布的一则后续通知,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付货款登记情况及企业的行业特点等确定。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付汇登记金额-预付货款注销确认金额)。其中,基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基础比例经外汇局核准后最高可调整到30%。
《通知》出台后,一些分析人士认为,其对打击贸易融资项下游资的流入将起积极作用。不过,也有企业认为这会给贸易活动带来不便。建设银行浙江某支行一位人士曾告诉本报,当地一些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预收货款往往达到60%~70%,这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并组织生产,但《办法》出台后,预收货款受到很大限制,导致本来融资渠道就很狭窄的中小型出口企业资金链更加紧张,当时在人民币仍以较快速度升值的情况下,这类企业的处境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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