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震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震情和灾情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增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
综合新华社电 昨天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程序及时发布。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同时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新法对地震应急救援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其中明确规定不得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信息。新法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责任编辑: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