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今日向各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企业债券发行人2008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深交所要求债券发行人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企业债券上市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债券发行人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
通知规定,债券发行人向深交所提交的2008年年度报告,至少应记载发行人概况;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已发行债券情况;涉讼事项;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市推荐人应根据《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或主要负责人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敦促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债券发行人可选择将其年度报告在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也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进行披露。
深交所强调,债券发行人如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本次年报披露工作,上市推荐人如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该所将视情节轻重对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或主要负责人、上市推荐人采取责令改正、内部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及报证监会查处等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