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动用属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相比,或许以公共财政资金来为社会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保障,应该在社会责任承担与法律上更为恰当。对此,不知建设部以为如何?
前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今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今年地方政府不许再越权出台税收、财政等刺激房地产市场的政策。
对此,显而易见的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这次建设部不许地方政府再越权出台税收、财政等刺激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如果能够以有效监督使其在各地得到遵守而不致落空,那结果将会是一件值得肯定的好事。但尽管如此,笔者仍然对建设部动用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决定有两个疑问。
首先的疑问是,按照2002年3月修订后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交纳与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所以在法规对住房公积金所有权性质已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建设部没经相关的法律程序就动用公积金,显然在法律上就缺乏相应的合法性。因为按照财产所有权属性,只有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上才享有对所属财产的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而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行使,否则就是违法。因此显而易见的是,虽然建设部动用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的初衷或许可以理解,但不经法定程序用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决定,显然不仅有违法之嫌,而且在依法行政上应该也是站不住脚的。
还有以行政责任承担角度看,想应该众所周知的是,经济适用房所面对的是社会中低收入社会群体,在性质上经济适用房也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准公共产品。所以就此而言,应该向社会相关群体提供如此保障,也就是提供经济适用房的责任承担者理应是政府。而现在按建设部官员的上述说法,如果把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供积金用于经济适用房,那岂不是等于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职工?可以说这在社会角色与责任分工意义上,应该也无论如何也是说不过去的。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是否定建设部官员关注经济适用房的初衷。真想说的是,与动用属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相比,或许以公共财政资金来为社会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保障,应该在社会责任承担与法律上更为恰当。对此,不知建设部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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