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扬子晚报》1月19日)
网络提升了公民表达权,也给个人隐私权带来了风险。
但也仅此而已。从立法技术角度说,该条例与上位法多有重合之处,似有浪费立法资源之嫌。根据国家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规定,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依据现有法律,完全可以将那些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绳之以法。这方面,北京市民王菲因遭“人肉搜索”曝光了个人信息,状告网站侵犯隐私权案可作借鉴。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此案对于今后法院处理此类行为的案件仍起了启示意义。
如果把该保护条例看成是对基本法律的细化和补充,那么最值得争议的一点是,该条例没有厘清“人肉搜索”与正常舆论监督之间的区别,有可能造成“误伤”。相关负责人在解释“人肉搜索”时,特意提到了单位信息,这很容易让人想起猥亵女童的林嘉祥和“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这两人都深受“人肉搜索”之苦,然而按照该条例,他们都可免遭这样的“飞来横祸 ”———但是法律应该成为林嘉祥和周久耕们的保护伞吗?
先明确什么是“人肉搜索”,再来立法禁止不迟。“人肉搜索”其实是一个民意用语,最初的确大量运用于侵犯个人隐私而倍受诟病。但随着公民意识的成长,以及网民的成熟,“人肉搜索”逐渐为自己正名,过去的2008年可谓 “人肉搜索”元年,这一年,“人肉”在反腐、权力监督方面屡建奇功,起到了尖刀作用,也昭示了一种舆论监督新方向。正因为如此,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朱善璐曾表示“党员干部要经得起网络监督”,因为对权力来说,根本没有隐私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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