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非正常撤离 扯出法律“漏洞”待补
真正进行跨国追责面临很多实际困难,律师建议设立专项保护基金,给予劳工一定的保障和补偿
本报记者 张竞怡 发自上海 《 国际金融报 》( 2009年1月23日 第 04 版)
记者从1月21日上海律协举办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了解到,随着金融危机的加剧,外资非正常撤离问题日益突出。
跨国追偿难度大
一直以来,各地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都非常注重招商引资。然而,近期外资非正常撤离情况却日渐严重。
最为严重的当属外商独资企业的非正常撤离。2008年初,山东省外经贸厅披露,仅青岛地区,2003年以来就有206家韩资企业非正常撤离,涉及工人2.6万,拖欠工资1.6亿元,拖欠银行贷款近7亿元。
在此背景下,2008年12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该《指引》明确指出,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指引》还强调,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不过,不少律师指出,《指引》更多的是一种警示,对蓄谋非正常撤离的外资企业提出警告,同时也给合作或合资的中方企业提个醒。吴冬向记者表示:“《指引》更多的是起宣示性作用,告知供货商、有其抵押物的银行、债权人、被拖欠工资的员工等相关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民商事或刑事诉讼程序去主张自己的权益。”不过,他指出,启动跨国刑事诉讼程序实际上可能性不大,大多数要通过《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来解决。虽然我国已经与一些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但只和20余个国家签有条约,而中国许多重要的贸易伙伴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恰恰不在其列。不少律师还指出,即使能够启动诉讼,这个过程也是相当漫长的,所以真正要进行跨国追责还有很多实际的困难。
此外,非正常撤离并不单单存在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也存在这类情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副秘书长黄文指出:“中外合作企业有很多是外商承包经营的,或者由其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容易单方面非正常撤离。中外合资企业,理论上来讲应当是共同经营的,但是在后期,有的合资企业会签订承包协议,即由外方或者第三家外国公司承包,也可能会导致非正常的撤离。这两种情况中,中方是受害方,但并不能通过上述《指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只能通过仲裁形式。”
政府严把源头关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地区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并不严重。上海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外资制造业处副处长徐建华告诉记者,上海外资企业有上万家,但发生外资撤离的现象很少,去年只有1个案例,最终也得到了妥善处理。
徐建华指出,发生外资撤离现象的企业大多是“夕阳企业”,上海这种企业本身较少。他认为,这些企业一般都蓄谋已久,酝酿时间比较长,拖欠了大量工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工程,在引进所谓‘投资者’时,没有加以考量,将门槛放得很低,最后这些企业非正常撤离,有的甚至拖欠了几年的工资、加班费,这都是政府监管缺位造成的。”因此,他建议,政府部门招商引资时应加强准入门槛的把关。
吴冬也表示:“前几年,各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招商引资,但当时只想到让公司成立、投资,对于怎么撤资、减资、结算,地方政府和地方司法部门都考虑较少。现在,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正好让我们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补上企业结算、清算上的漏洞。”
一位律师提议,建立一个预警机制,劳动部监测外资企业是否为员工正常发工资,税务部门监测其税收是否正常等。
目前来看,这些肇事的外资企业所欠债务,特别是拖欠员工的工资等,最后都由当地政府承担。但是,政府不可能承担下所有此类企业的债务,而且这样做也不利于司法程序的完善。
因此,吴冬建议,可以借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一个外国投资相关利益人保护基金,外资从注册资本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交入基金,由银行进行托管,一旦发生非正常撤离情况,这个基金可以给劳工一定的保障和补偿。而且由于这种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能力比较强,可以取得代为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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