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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资金“贫血” 涉农贷款比例或将作硬性规定

  韩婷婷

  继十七届三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将“农村金融”列为重要议题。防止农村资金持续外流、涉农贷款定向税费减免及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等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制度设想,有望在2009年落实到具体的政策与执行层面。

  农村资金“反哺”比例

  或将有硬性规定

  “农村金融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所占的篇幅很大。”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贫困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杜晓山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的提法与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一脉相承,重点在于落实。

  县域内金融机构从农村吸储,却甚少放贷给农村的做法,是“三农”发展“贫血”的关键。横向比较,美国有《社区再投入法》,对金融机构将当地资金再投入于当地发展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泰国、马来西亚、印度等国也均有类似法律。

  此次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并建立独立考核机制。

  杜晓山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对中国农村资金再投入的比例作出硬性规定,一般应在60%~80%之间。而出于效益考虑无法操作涉农业务的机构,可通过委托、批发贷款等方式转交其他机构运作。这样的制度设计,将有效遏制农村资金的持续外流。

  涉农金融服务税收优惠:

  抓紧“定向”

  另一方面,若要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必不可少。“一号文件”提出,加大财政支持的同时,要抓紧出台对涉农贷款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的具体办法。这意味着,过去以机构是否专门服务“三农”作为补贴和税收减免标准的思路,将发生变化,即转变为以机构的特定业务是否服务“三农”作为优惠标准。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已从原来的5%降至3%,至于其所得税,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面减免,东部地区减半征收。但其他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均无法享受这样的税收优惠。杜晓山认为,不以机构而是以业务指向作为税收优惠的划分标准,将有利于鼓励更多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政策也将显得更加公平、公正。

  “一号文件”还要求放宽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涉农贷款风险大、成本高、利润低,现在对银行信贷实行的终身责任追究制,虽然控制住了道德风险,却也打消了信贷员们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杜晓山表示,按照各种年景与经营状况,为涉农贷款设定不同的呆账核销比例,为涉农贷款业务提供适当的“豁免权”,将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积极性。

  除上述两项之外,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依法开展抵押贷款、权利质押贷款,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具体办法,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等,也被列入了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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