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原主任刘毅,涉嫌将单位9000余万元公款挪用到自己设立的两家公司。记者昨天获悉,刘毅被检方指控犯有挪用公款罪,被检察院公诉至市二中院。
刘毅今年61岁。据检察机关指控,刘毅首次作案是在1997年。
当时,刘毅担任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主任,他设立了一家北京鸿浩志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同年10月7日,刘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构“购房预付款”等手段,将本单位管辖的400万元公款挪到该公司使用。
与此同时,刘毅在任公职期间,还于1999年设立了另一家公司——北京浩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在网上的招聘信息显示,该公司是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和信息咨询为主要业务的股份制企业,位于朝阳区西坝河北里的商品房项目,以及位于海淀区的苏州公寓项目都是这家公司运作的。
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间,刘毅与浩利鸿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张丽等人共谋,采取编造虚假贷款申请理由等手段,先后4次将朝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8680万元公款,转移到了浩利鸿房地产公司使用。在这些涉案资金中,检方指控张丽与刘毅一起虚假贷款的涉案金额为4100万元。检方认为,刘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同时还认为,张丽与刘毅共谋挪用公款,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记者裴晓兰)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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