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是中国军舰域外护航整整两个月的日子。其间究竟发生了哪些故事,海军与交通运输部是如何并肩维护我国商船的利益?在执行护航任务与打击海盗的过程中,又存在哪些法律难题?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章岳兴,在交通运输部2月24日召开的“加强船舶防海盗工作交流会”上,对这些公众关心的问题作出了解答。
他先是底气十足地介绍了一组数字:“我海军护航舰今天正在准备第23批商船舰队的护航任务,截至24日,已完成22批63艘货船的护航任务。”
但他同时坦言,“海军舰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了许多问题”,“通过及时与交通运输部沟通,在双方协商后,拿出了一套提高护航效率的方案”。
虽有军舰护航海盗仍然猖狂部分商船不听指挥影响护航 2月22日,一艘性能良好的希腊船舶,在亚丁湾被海盗袭击,虽然离此船100海里处的一艘英国军舰听到呼救后,紧急赶往遇袭船舶处,但还是没有赶上。
“这个实例提醒了我们的商船,船的性能再好,也要有自我防范意识,特别是在海盗频繁出没的海域,要提高警惕,配合海军的护航。”章岳兴告诉记者,我国海军舰艇在亚丁湾执行任务以来,已遇到近百起海盗袭击商船的大小事件,虽然已有十几个国家的三十多艘军舰在亚丁湾护航,但海盗仍然很猖狂。
根据我国海军的调查,亚丁湾海盗如此猖獗,与这一海域的气象条件有关,这里的海浪只有一米高,非常适合海盗的小舰艇活动。
据介绍,针对各国海军军舰护航的局面,海盗也调整了袭击战略。章岳兴说,过去海盗都是零星、分散式作战,现在开始协调集中了,而且开始注意信息的搜集,并用先进的设备武装自己;过去海盗一般是先上船,然后再对船员实施武力威胁,现在开始注重火力威胁,而且是采用边攻击边武力威胁的方式。
鉴于海盗活动的新特点,海军军方建议,所有中方船舶最好加入编队。
据记者了解,近一个多月以来,我远洋船舶在配合我海军护航工作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部分航运企业未能严格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申请护航船舶的信息;有的船舶甚至在当天护航现场才提出护航申请,造成海军前方指挥所无法与船舶及时有效联系,使现场护航组织产生混乱;部分已纳入编队计划的船舶不听从军舰的统一指挥,有擅自脱离编队的现象;有的船舶未按照要求,在进出亚丁湾和曼德海峡东西报告线时向我军舰报告船位动态。
“船舶护航虽是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但一旦申请纳入了护航计划,接受护航的船舶必须遵守护航行动的有关纪律,服从军舰的统一指挥,不应该擅自脱离护航编队。”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说。
护航效率大幅提高有法宝由编队伴随改为定期伴随 记者了解到,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在2月18日完成的第21批商船的护航任务,是海军舰艇执行护航任务以来最大规模的护航行动。
据章岳兴介绍,第21批商船编队中有10艘中国商船,在航经亚丁湾海域时,又有来自德国、新加坡和塞浦路斯的3艘外国商船主动要求加入我护航编队,并获准跟随编队航行。船队绵延10公里,浩浩荡荡,蔚为壮观。
“这也是我国军舰护航中效率最高的一次。”章岳兴说。
章岳兴透露了效率提高的“法宝”:过去,船队申请护航后,由交通运输部汇总确定数量,然后再向海军集中申请,这样的结果是,每次护航船舶的数量少、效率低。现在采取定期航班式申请方式,效率大大提高。
据记者了解,我海军在亚丁湾的护航方式共有三种:伴随护航、区域护航和随船护航。伴随护航就是将一定数量的商船集中在指定地点,由军舰伴随通过危险海区;区域护航是军舰在高风险海区巡航,随时对受到海盗进攻的商船提供保护;随船护航是派遣武装小组登船护航。
交通运输部搜救中心总值班室主任翟久刚说,从2月份开始,经海军与交通运输部研究调整护航方式,将编队伴随护航改为定期伴随护航。由海军事先确定伴随护航班期,并由中国船东协会在其网站上于每月15日前公布下月定期伴随护航的班期。船东可根据公布的班期自愿加入伴随护航编队。同时海军将继续保留区域护航与随船护航的方式。
“采用定期伴随护航方式后,我部将在每一护航编队启航5日前向海军预报参加护航编队的船舶信息,启航24小时前向海军确认护航编队信息。”翟久刚补充说,为了确保特殊船舶和航速低于10节船舶的安全,交通运输部可根据船东提出的特别护航申请,提前7日向海军申请特别护航。
海盗活动无常仍应灵活应对如何处置海盗尚存法律难题 海天一色的背景映衬着几个头戴黄色安全帽、肩扛棍棒、面带胜利微笑的船员。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船务办公室副主任罗蓉,向记者展示了一组“振华4”轮去年12月17日成功逼退海盗后,船员们拍的一组照片。
照片上绽放着勇敢笑容的小伙子们,让记者联想起当时的战场:7名手持火箭筒、冲锋枪等武器的海盗向“振华4”轮发起突然袭击。3名海盗在其他海盗的掩护下,躲过燃烧弹,爬上了7米高的生活区,一通扫射。船员们躲避在死角,子弹将船体射得弹痕累累。
罗蓉告诉记者,“振华4”轮在多方支援下成功逼退海盗的经验就是:建立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遇险及时报告,积极争取外援。
“各船公司要密切关注海盗活动的动向,分析研究不同时期各海域海盗活动变化的情况,调整应对策略,加强船舶安全演练,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向所属船舶发出预警通报,指导船舶做好自防自救工作。”徐祖远说,船公司要坚持“预防为主、自防自救与他救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经常性的演习演练活动,保证船舶随时处于可以应对突发事件的状态。
除此之外,在执行护航任务与打击海盗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特别注意?在抓获海盗后,我军又该如何处理呢?
海军北海舰队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王明勇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从证据学的角度看,在执行护航任务和打击海盗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固化和研判,不仅限于事前,还包括事中与事后。一句话,证据的收集、固化与研判,必须贯穿于任务行动的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行有依据、辩有根据。
王明勇举了这样一个例子:2008年9月,一艘丹麦军舰曾抓到10名海盗,但却不得不在一个星期之后将其释放,因为丹麦人发现自己对这些海盗并没有管辖权。只好把他们丢在一个海滩上,没收武器了事。这一方面说明丹麦海军遵守国际法的自觉与严谨,同时也说明打击海盗在法律上的无奈。
既然是在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与打击海盗,是否可以将抓获的海盗交给索马里政府审判呢?
王明勇说,这样做至少在现阶段还是不现实的,因为索马里全国仅有14名法官,无力担当如此重任。退一步讲,即便索马里法官最终判决海盗相应的刑罚,但以索马里过渡政府的无力与国内局势的动荡混乱,所判刑罚也将难以实际执行。毋庸置疑,这样的司法体制对打击日益猖獗的索马里海盗不可能起到实质作用。
将抓获的海盗送回国内审判,是否可行?
“事实上,抓获海盗后的处理与审判管辖,不但涉及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而且涉及到国际司法协作等具体操作事项。尤其是我军远离本土作战,如将抓获的海盗送回国内审判,不仅成本太大,而且也缺乏审判与惩戒的具体国内法依据。”王明勇说,“因此,对于抓获海盗后的管理措施、如何走司法程序、走什么样的司法程序以及如何与国际社会建立司法协作机制等问题,都值得认真研究,并及早制定相关对策。”(陈煜儒)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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