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金融专门法院、推行证券期货行政和解执法试点、减轻控股合并企业所得税税负,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日前一口气提出三项提案。他希望通过加强资本市场法制体系建设以及降低税负的方式,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金融法院三步走
侯外林表示,之所以提出设立金融专门法院的提案,主要是由于近年来证券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持续增加,但该类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参与主体多、影响面广等特点,目前的诉讼体制不适应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形势的需要。同时证券案件存在审理周期长,审理标准不统一,受方方面面干扰大,积案多,诉讼成本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信心。
对于设立金融专门法院,侯外林建议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受理证券案件较多的法院设立金融专门法庭,受理证券民事案件;第二步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借鉴少年审判庭的经验将证券刑事案件和证券行政案件纳入金融审判庭审理的范围,以进一步统一证券案件的裁判标准,更好地发挥证券审判的规模化、专业化效应;第三步,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金融专门法院。
和解提效率
据了解,行政和解制度作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制度,在美国、英国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证券期货行政执法中得到广泛运用。美国证监会(SEC)在执法工作中和解比例高达90%。
据统计,目前国内证券期货案件从立案调查到处罚平均期限在1年以上,难以达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目的。2008年证监会系统根据《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调查处理指引》启动非正式调查案件157件,除少量案件转入正式立案稽查外,大量案件由于后续成本高,难以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非正式调查案件拖而不决,使得执法机关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如进行行政和解,不仅可使证券异常交易案件得到快速处理,及时打击、震慑市场违法行为,还大大降低罚没款的追缴执行成本,保证执法效果。
对于行政和解试点,侯外林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由相对人提出和解申请及方案。在达成和解方案前,任何一方均可退出和解程序。未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得因此加重处罚。二是严格界定试点范围。除不能是可能引起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外,同时还应是社会影响不大、已查清相对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但短期内难以彻底清查等案件。三是必须提供保障条款。相对人必须承诺所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果相对人故意隐瞒事实,应视为违反约定,证券监管部门可解除和解协议,依法继续调查,且不得再次和解。
减税促发展
按目前税收政策,在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股东出售股权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方不能以公司股权发生变更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应按账面历史成本作为计税成本。按照这一规定,被并购公司的公司资产若发生增值,被并购公司的股东即使在合并过程中已经以股权转让所得的形式就被并购资产的增值部分计缴了所得税,但被并购公司也不能调增相应资产的计税成本,在其后续经营中仍需对该增值部分计缴所得税。出现了对同一收入在股权转让时段与后续经营时段的双重征税,增加了控股合并的税负成本,不利于企业进行并购重组。
对于这种状况,侯外林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明确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方已按规定在交易发生时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被合并企业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与股权转让比例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以避免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双重征税,或利用股权转让损失恶意避税。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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