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蔚华:建立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呆账快速核销机制
——访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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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广州日报、搜狐财经联合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先生。
“支持国内小企业的发展,帮助小企业渡过当前难关,需要银行加大对小企业贷款的投放,而小企业固有的高风险特点,需要银行建立快速的呆账核销机制,以便正确地反映风险成本,快速处置不良资产带来的损失。” 当前,国内实体经济受到国外金融风暴的冲击影响,不少小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尤其是融资难的问题。在《关于建立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呆账快速核销机制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提案中,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他指出,根据银监会统计的数据,自2003年以来,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约占全国总额的53%;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实现了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的80%再就业;建立了70%以上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完成了我国66%的发明专利、82%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因此,小企业已成为改善我国经济结构、促进就业、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
马蔚华认为08年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下简称“新《办法》”),虽然大大放宽了呆账认定的条件和核销条件,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核销成本,对于商业银行建立小企业贷款的呆账快速核销机制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其中的个别条款仍存在比较严格的限制,与商业银行的小企业贷款业务实际有一定差距。
比如,他提到,按照2007年6月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小企业授信标准,其中对小企业单户授信总额设定在500万元(含)以下,商业银行一般在实际操作中也均按照500万元以内的标准发放小企业贷款。
但是,他认为,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资产实力都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成长,小企业注册资本的起点较前几年也有了普遍提高。与企业规模发展相适应,小企业对银行的融资需求也进一步增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需求普遍在1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过低的授信额度难以满足小企业的实际需求,更无法支持其实现自身的经营发展。
同时,新《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十四款规定“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可认定为呆账。
对于这项规定,马蔚华表示,按照这个标准,能够纳入到呆账直接认定范围的贷款非常少,实际操作性局限比较大。而且2年的追索期对于本身生存期限相对较短的小企业而言,也是偏长的,也没有能达到实现快速核销的要求。他指出事实上小企业不良贷款超过一年如果不能收回来,基本都要损失。基于以上情况,商业银行难以建立对小企业贷款呆账的快速核销机制,直接挫伤了银行发放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针对以上两点,在提案中,他建议财政部对新《办法》的第二章第四条第十四款进行修改,将贷款余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追索期限由“2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以促进建立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呆账快速核销机制,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他指出,商业银行在向小企业发放贷款时,一般都设定了相对于大企业更高的拨备比例要求,并对不良资产计提了专项拨备。但受限于呆账核销政策,难以实现呆账“应核尽核”的要求,造成了“高赢利、高拨备、高不良”的现象。这种情况与国际通行的做法有很大差异,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财务指标和外部信息披露有很大的影响,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正确衡量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真实风险成本和收益。而通过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和快速的呆账核销机制,可以让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把握经营风险,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从而调动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投放的积极性。
针对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马蔚华也给出了合理的解释,他表示当前各商业银行都制订了完善的内部不良资产管理办法,并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已核销贷款实行“帐销、案存、权在”的管理要求,继续严格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并且,由于小企业主要为民营经济,而商业银行是自担风险、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适当放宽呆账政策,也不会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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