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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失信之责应该有谁来为国家买单?

  《成都市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09—2013年)》近日将正式出台,《规划》对完善政府信用建设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做了规定:政府在政务活动中应当取信于民,完善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

政府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等方面的信用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因政府失信、违约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制度。

  其实,近年来诸如上述新闻的关于依法行政的话题层出不穷,但因政府失信于民要赔偿的说法,的确令人耳目一新。众所周之,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人们越来越对国际金融体制产生严重质疑,更有甚者,众多欧美国家陷入战后以来最严重的道德和信心危机,陷入国家信用破产的尴尬境地。失信,已如惊弓之鸟般触动着人们的神经。

  虽然我国经济基本面依然保持完好,没有在危机冲击下落入信用泥潭,但这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信任危机,一样值得我们深思。而失信于民要赔偿的做法,不应该只仅限于政府层面,更应该延伸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比如正在直面危机的金融行业。

  有专家指出,金融危机的根源在于金融生态遭到了严重破坏。其实“金融生态”这样一个业界在出现的高频词汇,在各界力量的整体推进下已经深入人心。在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是这一概念的发起者,他认为,之所以用一个自然科学的概念来比喻中国的金融环境,主要是因为金融系统与之十分类似,机构、市场是一个提供者,而企业居民是消费者,大家构成一个赖以生存的活动环境。金融生态囊括了企业诚信、会计准则、法律制度、征信体系、地方政府按市场规律办事等内容。

  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中国金融网总裁何世红是金融生态理念的推动者。他认为,“金融生态”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来比喻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生态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是,一些制约金融健康发展的外部因素尚未得到改善,当前的金融生态还存在诸如金融市场体系的不完善、法律环境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滞后、直接或间接的执法不力的缺陷。

  而完善金融法治环境,是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的根本所在。在此基础上建立、培育和打造诚信国家、诚信城市、诚信机制、诚信体系、诚信企业、诚信公民等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是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保障性前提。

  显然,规范的信用体系是金融生态的核心,同时也是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从源于美国华尔街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出,这次国际金融生态失衡的罪魁祸首,是监管失利,监管部门不仅失信于国,更失信于民。由此可见,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强化金融监管失信职责的追究,必然成为今后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

  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政策研究所首席经济顾问罗祥国博士向媒体表示,他这次递交的提案建议成立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罗祥国认为,美国陷入这轮经济危机迄今尚未能自拔,与其有关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分开有关。尤其是,美国的投行业务甚至不在银行监管范围内。这轮金融海啸正是为全球经济的有效监测和监管敲响了警钟。

  罗祥国认为,中国是非常适合采用综合单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这种架构是为了避免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出现空隙和不协调,导致部分业务脱离有效监管。综合监管的好处主要是促进金融业不同的行业间合作和监管,分开监管难免存在一定漏洞。

  此外,金融创新也导致了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与缺位并存。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对于这些金融创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因此无论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都迫在眉睫。在此基础上,还应规范金融高管的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密集上演。

  目前,对于金融高管的限薪问题成为热点话题,但往往忽视了对高管们的责任诉求和责任追究。在金融领域,开展金融高管的任职资格准入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正确选用人才,准确评价任期责任,促进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实际情况是,目前我国对金融高管的前期任职资格准入方面的监管工作,都还不尽完善,存在着监管滞后、监管不全面、重准入时的审查、轻任职后监管等问题,普遍存在着“先去临时负责,再行提出申请,然后审查核准”的现象。

  因此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我国的金融监管都存在着遗漏和不足。业内人士指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加强监管,优化和完善金融生态。此间,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和金融高管们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强化责任意识,切实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担负起相应的责任,做到不失信于国,不失信于民。同时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失职或法违纪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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