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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大唐盛世的催化剂

  投资者报(记者赵杰)诗圣杜甫有一首《忆昔》再现了唐朝全盛时期的景象:“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远行不劳吉日出。齐纨鲁缟车班班,男耕女织不相失。

”虽然略有夸张,但盛唐粮食丰收、人丁兴旺从中可见一斑。

  在中国古代史上,每一次盛世的开启都伴随着一次制度的变迁,其中,后世广为人知的租庸调制恰恰推开了“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的两扇门。

  为民制产

  公元618年,借助隋末农民起义,隋朝太原留守李渊在长安称帝,建立唐朝。随后李渊和其子李世民消灭了各地的割据势力,镇压了各股农民起义军,统一了全国。

  隋末唐初之际,北方残破,“苍茫千里,人烟断绝”。隋时有民户890万户,唐初仅有300多万户;人口亦有大量流移或死亡。是以唐初建国,首要任务是收拾残局,使流亡人口重新安置在土地上,以恢复生产,故唐初的土地分配制度承北魏旧制而行均田制。

  唐高祖李渊规定,一个男丁成年时,可分百亩田地,直到60岁时,将其中80亩交还官府,留下20亩养老。由于土地以后要交还,不能私自买卖,此前豪强兼并土地的现象就不会发生。

  均田制从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均田令开始,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废弛,前后实施约300年。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公元619年李渊初定租庸调制:“每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公元624年,又重新颁布租庸调细法:“每丁岁粟二石,调则随乡所产绫、绢各二丈。……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

  简言之,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或布)代役。租庸调的课税以人丁为本,按丁受田,按田征税,体现了为民制产,其基本精神是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这一税制的最大特点是“庸”的设置。农民可通过纳绢或布代服徭役,保证了生产时间,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政府的赋税收入得以保障。

  租庸调制为后世所称道的原因很多,最主要是在其轻徭薄赋。税率方面,租庸调亦较前朝为轻。如二十日的庸,亦低于汉朝三十日之力役,户调二丈,较晋朝之户调少六倍。

  由于三种税制轻税明项,在征收时,官吏就不能随便加征,避免营私舞弊。但这一税制实行的前提是要造户籍账册,按户口分田。

  当时户籍分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户籍每年登记一次,每三年重新造一次,户口的变动,田地分发、退还,都要详细登记,以待来年分配田地。所以租庸调制,是“轻了农家,劳了官家”。

  正是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推行,唐朝农业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在唐初,不课盐、无茶税、无酒禁,而国库还是逐渐充实。

  此后,唐太宗李世民、武则天以及唐玄宗统治前期,继续奖励生产,励精图治。中国也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持续发展和繁盛时期——“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时代。

  租庸调制不因增加生产而增税,也不因怠耕而减其租,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不因勤劳而加重力役,不以游惰而减其庸,有利于农民附着土地,调动生产积极性。

  租庸调制下的农民,其生活宽舒安恬,盛唐时代的富足太平,决非偶然。

  兴也均田,衰也均田

  租庸调制在唐朝施行了约160年,至唐玄宗期间仍为国库收入的重要来源。

  但是,随着后来土地兼并日益严重,造成了均田制施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租庸调制至唐朝中叶(建中元年)被废弛。

  租庸调被破坏源于均田制被破坏,唐代人口不断增加,到后来政府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领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起,唯有逃亡。

  唐中叶后,土地兼并重,均田令虽禁止买卖田地,但经批准,田地仍可转让,使免课户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并土地。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也不得不逃亡。

  租庸调以户为本,但连续九年的安史之乱,激化了土地的变异和人口流移,使唐室能掌握的户籍,只三分之一。

  唐代宗大历年间(公元766年~公元779年)均田制已无法继续实行。唐德宗建中元年,朝廷采用宰相杨炎的建议,颁布实行“两税法”,对赋役制度进行全面改革。

  需要一提的是,由于地方政府对上级命令的懈怠,唐玄宗开元11年, 开始设置租庸使专门管理和负责催征租庸调税,其主要职责包括催征赋税、勘核、军事事务以及总掌三司大权,至后唐时期,权力一度达到顶峰。唐租庸使前后设立了5次,每次置废原因不尽一致,也决定了各阶段租庸使的职能不尽相同。

  租庸调是由中央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这也造成了中央政府监督地方的成本要大得多,由于后期唐朝宫廷奢侈之风渐浓,官吏数量也从贞观年间的“凡文武定员六百四十有二而已”增至“一万八千八百五员”,导致官俸支出巨增,从而使面临破产的唐中央财政支付不起如此高昂的监督执行成本。

  两税法由实物租税制度渐转变为货币租税制度,废除过去以征收粟帛等实物为主的办法而改为以征收钱币为主。其制度简捷明白,在户籍失修,人口变动极大的时期,不失为一种简便可行的赋税制度。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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