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岳德亮、裘立华)恶意欠薪行为虽然涉及资金的数额不一定很大,但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经济形势不佳的背景下,更应该有相应法规来限制不良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在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应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遏制欠薪违法成本转移。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社会公平、和谐的重要内容之一。”赵林中说,目前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及相关部委、地方出台的各类规章,均强调“劳有所酬”,但对恶意欠薪的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没有相应的惩治力度。刑法规定,对仲裁或由诉讼确定的欠薪,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的判决结果,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有某些法律保障,但仍未能遏制恶意欠薪现象。”
赵林中表示,如今,一般的情况是,一旦出现恶意欠薪或欠薪逃匿,受害人(多为群体)会首先想到找政府要说法,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而政府出于社会稳定及民生考虑,不得不为欠薪者“埋单”,将欠薪的违法必究的成本转移到政府公共财政上,既有失公允,又助长了这一恶劣行径。
“恶意欠薪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的诱因是缘于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事后付出的成本太轻。”赵林中说,恶意欠薪与其它经济犯罪的动因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恶意欠薪、欠薪逃匿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及后果大于其它一些经济犯罪。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的发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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