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财政部17日公布了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为近40万亿的金融国资交易提供了行为准则。《办法》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专家指出,财政部出台金融国资转让管理办法,实际是对去年10月底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细化,对加强金融国资转让监管,避免国资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所指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对于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上市金融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如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金融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符合特殊条件的,金融国资转让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其他特殊原因。
协议转让价格应当按照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转让方如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办法》规定,如出现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等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可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
此外,《办法》称,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