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华
日前湖南浏阳市纪委下发通知,明确今年将建立起官员申报示廉制度。市领导干部的个人收入、个人财产、配偶及子女从业、就学、出国(境)、外出旅游、婚丧操办等,都要向当地纪委申报,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月31日《长沙晚报》)
首先,我们应看到,浏阳市出台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十项廉政制度》,较之此前新疆阿勒泰地区与浙江慈溪市推出的官员财产公示制明显有两大制度性进步:一是不按规定和不如实申报财产者将面临严厉追究;二是将申报公示的过程第一次对接到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与新兴媒介,将群众监督导引至公示平台。不用说,浏阳跟进的这“两招”若能在执行中得到有效保障,那将对一切灰、黑色的不法财产与收入构成较大杀伤力。
难怪一些官员开始紧张起来,纷纷拿“保护公民隐私”这个陈旧的理由来说事。众所周知,国家公职人员不同于一般百姓,他们选择从人民群众手中接过公权去为民履职服务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其隐私权的保护外延比普通公民小得多。就连保护隐私权相当具体而苛刻的西方国家,都制度性止步于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而今我们的一些官员抬出这块“保护隐私”的挡箭牌,理由实在显得太单薄。要不公开个人财产隐私的路并非没有,辞去公职不干自然就可以了,然而愿意这么干的恐怕没有几个人。
另外,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挑明,在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的相关立体性、全局性制度建设上,一直显得步履蹒跚。尽管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不断传出权威机构与人士高调回应代表、委员有关公开官员财产的呼吁,但种种迹象表明,这一制度似乎仍偏居地方很小的几个点上,有限地、孤单地、不断地摸索着、试行着。实际上,与国际通行的防腐“阳光法案”接轨,官员财产亮化,这方面我国早有立法的民意,自上世纪80年代末起,几乎年年均有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嫁接到防腐的制度层面。但20多年过去,仍然难见权威机构的实质性迈进。
这一“只见地方难见中央”的现实,理当启迪我们应重新全盘思考官员公示财产制的法制程序与细化制度保障的问题。当前,需要一股独立于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的全力介入与推动,尽快大胆迈开《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法》的立法脚步。世界上成熟的相关法案不少,我们可以根据国情进行有取舍的借鉴,并吸纳民智。如此,才能让官员财产公示制设计步子行走在依法、公开、正义、透明的路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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