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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北京麻辣诱惑收银系统侵权 4舍5入惹的祸?

  说起北京的餐饮行业,麻辣诱惑也算有些名气和特点。成立于2002年的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麻辣诱惑),是以水煮鱼、麻辣田螺、香辣盆盆虾等麻辣口味特色菜品服务于京城的“麻辣一派”。用公司自己的介绍说,麻辣诱惑成立之初,即以“麻辣一派,尽在麻辣诱惑”为口号引领京城麻辣文化潮流。
据了解,麻辣诱惑公司在北京现有14家分店。

  “踏进麻辣诱惑餐厅的大门,一派重庆乡村的田园风光立刻展现在您的面前,让您远离都市的喧嚣,忘却世俗的烦恼。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到麻辣诱惑小聚一番,宣泄一下心情,美食与美景交融,心绪共梦想齐飞,先痛后快,真乃人生之一大快事。”公司的简介如此介绍道。

  宣传归宣传,并非所有踏进麻辣诱惑的消费者都是痛快的。王旭就是不痛快的消费者之一,王旭的不痛快不是因为饭菜的质量不好,而是源于麻辣诱惑四舍五入的计价系统。

  因为对麻辣诱惑的答复不满意,王旭将麻辣诱惑告到了法院,并向物价局进行了举报。

  起诉

  王旭是北京的一名年轻的律师。可能是因为职业的缘故吧,遇事爱较个真儿。

  王旭介绍说:今年年初在麻辣诱惑君太店吃饭的时候,我发现麻辣诱惑存在对餐费四舍五入的情况,店里的解释是收银系统默认,当时我就向君太店的大堂经理提出了意见,请他们改进收银系统。但是,随后我在麻辣诱惑长虹桥店及中关村店吃饭时,发现这个问题仍然存在。

  在今年3.15的前夕,王旭便以麻辣诱惑中关村店已经构成欺诈,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为由,于3月6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说:2009年2月24日,原告与朋友到被告处就餐,点了水煮无公害草鱼一条、麻辣蜗牛一份及米饭一碗,其中水煮鱼所用草鱼重2.4斤。原告在结账时,被告就该份水煮鱼向原告收取了101元,而101元÷2.4斤≈42.083元/斤,与被告菜单上标明的水煮无公害草鱼的价格42元/500克明显不符。

  王旭的诉讼请求是:返还多收的0.2元并赔偿0.2元;就其欺诈消费者行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15元;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更换全部虚假的菜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了0.2元的损失打官司,值得吗?对此,王旭是这么说的:

  “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麻辣诱惑多收的钱非常少,但考虑到麻辣诱惑在北京十几家分店,并且2007年营业额就已经到1亿元左右,可以想象权利受到侵犯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要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这是一个成熟的消费者应有的态度。否则就是纵容助长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就好比为什么狼会吃羊,因为羊不会反抗。如果羊反抗了呢?说不定羊和狼就可以达成和平共处的条约。

  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强大的外界压力,因为企业自身的惰性,麻辣诱惑很难改变其已经习惯的做法,原因有二:一是因为惯性,二是增加成本。”

  举报

  王旭说,作为律师,我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谁来维护其他消费者的权益呢?

  比如说,如果麻辣诱惑不重新设置其收银系统,那么还会有源源不断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如果麻辣诱惑不向其他消费者退还多收的价款,那么权益受损的其他消费者仍得不到救济。并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会花费时间和精力来维权,毕竟维权的成本不小,而此类案件维权的收益又实在太低。因此,只有行政权力介入,才能方便广大消费者维权,并且能起到良好的普法宣传作用。就好像在遇到狼的时候,羊群中总会有几只彪悍的羊会抗争一下,但也就止于自保,大多数羊是温顺的、逆来顺受的,所以要有“牧羊犬”站出来,保护整个羊群的安全。而政府职能部门就是“牧羊犬”,来保护全体消费者的权益。

  基于这点考虑,王旭在起诉的同一天还同时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举报中心发出举报信,请求该中心责令麻辣诱惑总部立即在其所有分店重新设置收银系统,改正其价格违法行为,并处相应的罚款;同时,查清麻辣诱惑的违法所得,并责令其限期向消费者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对于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如经公告查找仍有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应予以没收。

  据了解,法院和价格举报中心都已经立案。王旭说,价格举报中心已经回复他,对麻辣诱惑价格违法一事会进行行政处罚。

  反应

  对于王旭的举报和起诉,麻辣诱惑又是什么反应呢?

  麻辣诱惑法务部的李丹丹对记者表示:因为我们的疏忽大意,公司四舍五入的收银系统侵犯了部分消费者的权益,我们表示遗憾和抱歉。但我们不是故意的,因为对消费者来说有“五入”,但对公司来说还有“四舍”呢。她还说,得知王旭起诉后,对这套收银系统,公司的技术部正在改进。她向记者强调说,比起一两毛钱的小便宜来说,公司的信誉更要。

  据记者了解,类似的情况在其他的饭店也存在,不仅如此,在超市等购物中心和一些地方的出租行业也存在。近几年,类似的诉讼出现了好几起,比如,2004年4月,南京市民吴先生起诉大厂华联超市多收一分钱,法院判决大厂华联超市向吴先生支付1分钱和11元交通费;2005年3月,平顶山市民孙先生状告该市鹰城百姓量贩超市购物请求赔偿多收的0.12元,超市向孙先生当庭道歉,支付孙先生0.12元,并承担了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林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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